1.关税的起征点
关税起征点是海关法规定的开始征收关税的金额界限。根据作为界限的标准不同分为关税起征价额和关税起征税额。
以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免征税额。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不足海关法规定的金额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例如,税法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
关税制度中规定关税起征点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
2.关税的免征额
关税免征额又称为关税免税额,是指海关准予在进出境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总额或其关税税额中免予征收关税的数额。可分为免征价额和免征税额。
按规定的标准在确定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时,先减除一部分金额,以其余额作为实际完税价格计征关税,这个减除额即称为免征价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中规定:进口货样或广告品每次进口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
按规定的标准从计算出的应税货品的关税税额中减除部分税额,仅征收其余额,这一减除额即称为免征税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规定,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收超过部分税额。
关税免征额是国家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但由于免征价额是从应税货品的完税价格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税率较高的货品实际享受的优惠多,税率较低的货品实际享受优惠少,相对地鼓励税率较高的货品进口,与国家的关税政策相左。而免征税额是对应税税额的减除,税率较高与较低的货品享受相同的关税优惠,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关税政策。
3.进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关税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税收。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盛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盛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具体是指: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可比照执行。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署税[2000]620号文修订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2000]620号文修订发布)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但不包括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等),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对于以上投资项目,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凭确认书,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