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关税具有以下特点:
(1)纳税上的统一性和一次性。
按照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税则征收关税,在征收一次性关税后,货物就可在整个关境内流通,不再另行征收关税。这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是不同的。
(2)征收上的过“关”性。
是否征收关税,是以货物是否通过关境为标准。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均要征收关税;凡未进出关境的货物则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3)税率上的复式性。
同一进口货物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复式税则制。优惠税率是一般的、正常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种复式税则充分反映了关税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特点。
(4)征管上的权威性。
关税是通过海关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
(5)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性。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关税对进口商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2]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规定更高的关税,以达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的目的。
[3]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急需的物资,规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4]通过关税调整贸易差额。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缩小贸易顺差,以减缓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与矛盾。
1.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中国准许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中国准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准许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口货物或出境物品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出口货物或出境物品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直接进出口货物,没有进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进出口关税,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2.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或出口关税。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也要依照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具体来说,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可以不征、免征或减征关税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关税的征收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1)进口关税调整。
[1]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部分商品的从量税税率。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2]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3]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