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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2 / 3)

以下情况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调减为4%。(财税字[1998]113号、国税发[1998]104号)

[2]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调减为4%: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销售旧货。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国税发[1998]122号)

[3]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字[2002]29号)

4.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配售白银退税。

对各级人民银行按规定配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4\\]52号)

(2)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

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5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1998\\]33号、财税字\\[2001\\]72号)

(3)软件产品退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2000]25号)

(4)飞机维修劳务退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字[2000]102号)

(5)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字[2000]198号)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6)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字[2002]24号)

(7)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字[2002]70号)

(8)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

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2002]140号)

(9)销售进口铂金即征即退。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中博州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2003]86号)

(10)国内铂金生产企业即征即退。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字[2003]86号)

(11)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国税函[2003]1164号)

5.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外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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