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项目免税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进口货物免税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出口退(免)税
(1)出口特定货物免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计划内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退免税。
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3.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
(1)税率为13%的优惠政策。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应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3]食用植物油。
[4]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煤饼、蜂窝煤、引火炭等)。(《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3]151号)
[5]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暂行条例》)
[6]饲料、化肥、农药、农膜。
[7]农机。
[8]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9]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品和煤炭。
[10]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字[2002]111号)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812号)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1144号)
(2)税率为6%的优惠政策。
按照以下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选择之后至少3年内不能变更: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生产的电力。(财税字[1994]004号、国税函[1998]843号)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字[1994]004号)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财税字[1994]004号)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财税字[1994]004号、国税发[1994]186号)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字[1994]004号)
[6]自来水。
此外,根据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率为4%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