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本原理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以后,首先存货成本中不再含税,购入货物中已支付的增值税额有确切的证明,为会计上单独核算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其次销售收入中不含税,交纳的增值税不再计入损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挂钩。
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变化最大的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借、贷方相应增加了很多核算内容,其期末余额反映的经济内容与过去也不完全相同。“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既要反映已交税金,又要反映进项税额;贷方既要反映销项税额,又要反映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因此在账户设置上采用多栏式账户的方式,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的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个专栏加以反映。主要设置以下几个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考虑到有些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已经记录到“进项税额”专栏,但具体使用时又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其他原因。按照税收条例规定,这些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应转入有关的科目,因此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包括与销项税额有关的会计处理、与进项税额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税款缴纳的会计处理。
(1)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涉及到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也会涉及到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销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1]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对外通过商品交易行为形成的销售和对外提供劳务。对于这类业务,一般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款,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销售实现后,又发生退货,在办理退货手续时,也应调整相应的税款。
【例】某企业8月1日对外销售产品一批,收取价款14万元,增值税2.38万元,价税合计16.38万元。销售时开具了专用发票,收取货款存入银行。8月20日,买方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部分退货,退还货款1万元,同时退还税款1700元。此项经济业务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163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
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2]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包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作为资产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无偿赠送给他人;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业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时,建造的固定资产为最终消费,应纳的增值税款属于资本性支出,应记入资产的价值,故应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