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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2 / 2)

[2]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

[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4)税务稽查对象的立案。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5)税务稽查的形式。

[1]纳税人自查。

[2]纳税人互查。

[3]税务机关检查。

[4]税务大检查。

(6)税务稽查的步骤。

[1]准备阶段。有关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分析,制定检查提纲。

[2]实查阶段。凭证、账册、报表的检查,实物清查账实相符,生产现场实地检查。

(7)税务稽查的方法。

[1]顺查法:凭证、账册、报表。

[2]逆查法:报表、账册、凭证。

[3]联查法:对报表、账册、凭证有联系的内容、数据相互对照检查。

[4]侧查法:是根据有关人员的反映及平常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检查的一种方法。

4.配合纳税检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布置的各类税务检查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对主管部门或按行业组织的联查、互查,要有专人参加,协助开展工作,主动提供账证资料和情况。检查结束要协助检查人员核实问题。对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按规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进行账务调整,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以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

(2)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纳税情况采用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据,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违反税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税务机关检举揭发,为税务检查提供线索,由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4)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自觉服从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申报纳税。

(5)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尝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配合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如实提供其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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