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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2 / 2)

家税务机关处理。

(4)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5.税款补缴与退还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10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2)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3)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6.纳税担 保

(1)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 保:

[1]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 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 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 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 保的其他纳税人。

(2)纳税担 保的形式。

[1]纳税人提供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 保人作纳税担 保,纳税担 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 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 保人。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 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3)纳税担 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 保书,按照纳税担 保书的内容,写出担 保对象、担 保范围、担 保期限和担 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 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 保人。

(4)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 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 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 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 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 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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