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10章(1 / 1)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税额提高2倍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我国此次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目的是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条例)。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8元,小城市为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因此,《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2.扩大了增收范围

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暂行条例具体修改情况

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1)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3)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对房价的影响

土地使用税标准的提高,使不少市民担心房价会“水涨船高”。有关人士认为,由于土地使用税是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般的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不是很大,平摊到每套房子的负担也不大,而且土地使用税原本在房产开发成本中所占份额就微乎其微,因此不会对房价产生多大影响。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