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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1 / 2)

基本内容

1.运输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它包括装运时间、装货港、卸货港、分批装运和转船等条款。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发行的重要条件。

2.装运条款的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关系,我国进出货物大部分是通过海洋运输,所以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以及采用海洋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装运条款。

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

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卖方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履行FOB、CIF、CFR合同时,卖方只需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就完成交货任务。因此,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和交货时间(TimeofDeliyery)是同一概念,在采用其他价格术语成交时,“装运”与“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规定方法

进出口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订明某年某月装运,如:ShipmentduringJan.

·跨月装运,如:ShipmentduringJan.\/Feb.

·规定某月某日前装运或某月底前装运,如:ShipmentonorbeforeJan.15th;ShipmentatorbeforetheendofJan.

该方法的特点是: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双方不易发生纠纷,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比较普遍。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采用这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否则,可能会因买方拖延开证或拒绝开证使卖方被动。如: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L\/C.

(3)收到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采用汇付方式收款时可使用这种方法。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如“立即装运”(Imediate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即刻装运(PromptShipment)等,这种方法,各国解释不一致?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用此方法时要慎重。

注意问题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卖方签合同时,要了解货船源情况,避免船、货脱节。

(2)明确规定装运期,少用或不用笼统规定装运期的方法。

(3)考虑装运港或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例如:对某些国家或地区,应尽量避免装运期在冰冻期或雨季。

(4)要考虑运输情况。对有直达船和航次较多的港口,装运期可短一些,对无直达船或偏僻的港口,装运期要长一些。

规定方法

1.装运港、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装运港和目的港通常分别各规定一个。如:装运港——大连、目的港——纽约。

(2)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

(3)签约时无法确定装运港或目的港,可采用选择港的方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FR伦敦\/汉堡\/鹿特丹”,这种方法主要由买方选择某一港口卸货;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区域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2.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双方确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时,要结合产销和运输等多种因素考虑,尤其是确定国外港口时,情况复杂,应多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规定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避免采用例如“欧洲主要港口”等笼统规定。

(2)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否则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的运费和风险。

(3)考虑装卸港口特殊具体的条件。例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有无冰封期,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因素。

(4)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如有重名,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港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装运方式

(1)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将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次装运。但对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即使提单上有不同的装运期或装运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

(2)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中途将货物卸下,上其他的运输工具,以完成运输任务。

根据《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和转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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