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1994年10月,内地甲外贸公司与香港乙商社首次签订一宗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一批货物,买方用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为装船前1个月,但届时并未收到买方开来的有关信用证。几经催促买方始告知“证已开出”。装船前10天,甲方仍未收到有关的信用证,经再次查询,对方以“因开证行与本公司所在地的银行无业务代理关系,证已开至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异地银行,由他们转递至出口地的银行”为由拖延开证。此时,船期临近,报检、报关、租船、定舱等工作都急需用证。在多次催促下,在货物装运前4天才收到信用证。审证后发现有7处与合同条款不符需修改。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又把这批货物转售给加拿大一客商,原合同规定由甲方直接将货装于开往加拿大的货船,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若赶不上船期,只有拖至下个月,这样不仅使甲方准备好的货物要存放1个月,而且还将耽误收汇,并产生利息损失,故甲方立即电催对方改证。由于时间太紧,改证已来不及,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有问题,甲方无法照办,将可能造成单证不符,致使信用证项下出口不能安全收汇……在甲方坚持不修改好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乙方提出用电汇方式把款汇来。
鉴于以上情况,甲方同意,并请其先把汇款凭证传真给他们,在收到货款后再发货。
第二天,乙方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银行汇票),甲方业务人员把传真送财务部门,并转银行审核,经核对签字无误。此时,港口及运输部门又多次催促装箱、装船。甲方有关人员认为款即已汇出,不必等款到再发货,否则错过装船期影响装运,于是即装船,并及时发出装船电。
发货后1个月财务人员查询时发现了问题。原来乙方在甲方要求改好证才能装货的情况下,到银行买了张银行汇票传真过来作为汇款凭证,甲方业务人员不了解情况。乙方就利用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促使甲方发货,待收到装船电后,便立即撤销这笔汇款,把本应寄给甲方的正本汇票退回银行。因其正本汇票还未寄出,汇付又仅属商业信用,银行是准予撤销的,只收少量手续费。乙方这种欺诈行为使甲方公司钱、货两空,损失惨重。
评析
此案说明,卖方如以汇付方式用于预收货款时,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选取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明确汇款到达的时限,并与交货期相衔接。
建议小贴士
如使用汇票,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向国外收妥票款后方可发货,以防止伪造票据或因其他原因而蒙受收不到款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