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某公司于2001年6月2日,通过天津一家公司,由新港往意大利热内亚发运铸件一件(拼箱)
……船到目的港后,收货人被告知集装箱内没有该货物,货物丢失。在处理问题时,货主认为责任完全在船东,为减少收货人的损失,应立刻空运一件过去,空运费由船东负担;船东认为应由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船东免费再为货主海运一次。如何处理此事。
评析
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采用通常的FOB、CFR、CIF的价格术语,那么,货物转移的风险都是以越过出运港的船舷为准。越过船舷之前,由出口方承担;至于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则由进口方承担。
在此案例中,托运人向船运公司提出运输委托后,船运公司也签发了已装船提单,那么以后发生了货物丢失的事,托运人完全没有责任。众所周知,提单是船方收到货物的收据、是托运人和船方的运输契约、是提货凭证。这个案例中,船方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最终的赔偿将由船方负责。
建议小贴士
1.鉴于目前船方并不愿意立即赔偿,那么货主可以先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此案例中被保险人对货物的丢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且在发货前货物没有损失,只要货主履行了被保险人的一些基本责任,就应该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正确申报被保险货物的一切情况;支付保险费;得知保险货物出险,立即通知保险人,自行或者按照保险人的指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2.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必须通过权利转移证书等形式把对受损货物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在此之后,如果船方不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他们没有故意行为和过失……也不存在船方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况,那么船方仍然不能逃脱被保险公司追索的结果。所以即使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并不会改变负有责任的船公司还是要负责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