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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2 / 2)

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之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简述理由和可能性,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账单或票据转交征信科处理。

第二十五条坏账发生之金额,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先予扣减。

账款移交及对账:

第二十六条账单移交时,应填写“账款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对人均应签名,其中两份寄交征信科及账款组,接收人接交时,除核对账单金额外,并应注意是否经过客户签字,账单千万不可私下移交。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应随时与客户联络和对账,以确定业务员手中账单之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须定期3个月一次核对业务人员手中之账单,或不定期于特殊目的下,抽查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

第二十九条业务部主管须随时核对业务员手中的账单,并负督促收款工作之责。

禁止事项:

第三十条对账之结果,如发现有下列情况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一周内予以补正外,并依公司之规定处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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