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转变外汇管理方式,继续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加强对外债的管理,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贸易与投资外汇管理工作做如下重要调整:
1.完善外汇账户管理,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按需要调整开户单位账户保留现汇限额。
为了减少企业收汇结汇,进口再买汇造成的汇兑损失,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允许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保留一部分现汇,不结汇,以后直接用于进口等用汇支出。2004年以前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账户保留现汇限额最多不得超过其上年出口收汇总额的50%,超过部分必须结汇,若企业进口用汇超过了现汇账户限额部分需再买汇。今年按企业进口等合理需要,调高了账户保留现汇限额标准,有利于进口业务较大的企业开展业务,减少了企业收汇结汇、进口再买汇造成的外汇汇兑损失(一美元要差约7分钱人民币)。但是企业保留的现汇需要规避汇率风险,特别是要关注当前人民币汇率变动形势,企业账户保留的美元现汇应是马上就要付出的,否则保留现汇不结汇,一旦人民币汇率升值,企业受到的损失更大。
2.创新进出口核销方式,完善进出口差额核销和自动核销。
减少逐笔核销范围,扩大批量核销,借助科技手段扩大出口收汇上自动核销企业范围。这样,一是减少逐笔核销,扩大批量核销,增加了企业的灵活性。如过去有的企业与一个客户做了多笔生意,在外汇核销上,必须是一票(出口发票)一单(实际收汇单据)对应,现在就可以将多笔出口捆在一起算总账,收汇总额对上即可核销;二是在上将报关出口额与银行实际收汇额进行比对核销,不需要企业每笔出口都到外汇管理局核销,这样方便了当地没有涉外服务机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进出口企业办理外汇核销;三是无论是减少逐笔核销……扩大批量核销,还是实行出口收汇上自动核销都大大提高了外汇核销工作效率。
3.积极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汇兑支持和服务。
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国家放宽省外汇管理部门对到境外投资购汇的审批权限,单个项目购汇不超过300万美元,全年购汇不超过5000万美元由省外汇管理局审批,方便了企业,提高了办事效率;以前企业到境外投资办海外分(子)公司,其营运资金只能来自企业的自有外汇,近年来,随着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开始允许中资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汇贷款或购汇补充其海外分(子)公司营运资金。这有利于企业扶持其投资的海外分(子)公司,促使其做大做强。
4.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级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今年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工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级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没有设立县(市)支局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或完善外汇专管员制度;鼓励市支局向县(市)支局下放外汇核销权,方便企业办理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
5.允许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经批准后存放境外或进行保值运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调回上市募集资金的时间延长至“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可延长至“开立之日起2年”。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可用于支付为境外发行上市支付的合理费用,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 本型结构性产品(如将客户收益率与市场状况挂钩,可与利率、汇率、信用主体等挂钩的外汇结构性存款等)等。
这有利于一部分已获得境外上市资格的进出口企业将一部分不急等用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在境外进行外汇结构性存款等资本运作,开展套期保值等,获取资本收益。
6.进一步加强外债资金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和结汇管理。
严格按“投注差”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对外商投资企业超过限额汇入的外债资金,未变更项目投资总额而超过3个月的,监督银行必须原路汇出。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比照中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执行。另外,按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最高限额(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中外方现汇投入额),在比例上不得超过1%,而且绝对额不得超过1万美元……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小,注册资金不大,注册资金外方现汇投入额更小,按照上述规定,对实际利用外资到位资金增长可能有一定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