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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1 / 2)

1.委托收款及其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委托收款可分为委邮和委电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无论是在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均可采用委邮或委电结算方式。

(2)付款时间的规定。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如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即刻划款。

(3)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日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做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3.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1)两方交易,直接结算程序:

①付出商品或劳务供应;

②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③接收委托回单;

④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银行;

⑤通知付款;

⑥划拨款项;

⑦通知款已收到。

(2)三方交易,直接结算程序:

所谓三方交易,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运商品,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做法。具体程序如下:

①销货单位向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

②销货单位填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收款(其中一份以批发单位名义向付款人收款,一份以本单位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

③销货单位开户行向购货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④销货单位开户行向批发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⑤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⑥批发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批发单位付款;

⑦银行间划拨款项;

⑧收款通知。

(3)代办发货结算程序:

所谓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具体程序如下:

①代办发货单位发货;

②代办发货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交代办委托收款凭证;

③受理委托回单;

④代办发货单位分别向销货单位开户行和购货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⑤代办发货单位移交委托收款回单;

⑥购货单位开户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⑦购货单位同意付款;

⑧银行间划拨;

⑨款项入账通知。

(4)代理收货结算程序:

所谓代理收货,是指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时,购货单位应率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具体程序如下:

①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

②销货单位向开户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

③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④购货单位开户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⑤购货单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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