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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1 / 2)

1.原始凭证的种类

由于各单位的性质不同,相应地其从事的经济业务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因而在具体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所采用的原始凭证的种类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涉及现金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发票。

发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非经营性收据。

非经营性收据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按规定收取规定费用和咨询服务费用时所开具的收款收据。非经营性收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加盖监制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按规定收取各种规定费用和服务费用时必须开具非经营性收据。

(3)内部收据。

内部收据一般适用于单位内部职能部门或与职工之间的现金往来及与外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非经营性现金往来。 比如职工向单位交纳的水电费、房租等。内部收据一般由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印制或向商店购买,无需到税务部门领购。

2.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数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2)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删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3)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盛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指修理修配劳务)时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的发票,它是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基础和前提。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除一般发票应有的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算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的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外,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税率、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适用普通发票的开具方法外,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1)“纳税人登记号”栏。销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按照本单位税务登记证上确定的纳税人登记号填列;购货方的纳税人登记号按照购货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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