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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2 / 2)

记分局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应于停业到期前三日,持《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办理复业手续……

(1)咨询及发放《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

税务登记科的“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申请时,发给一式三份的《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受理审批。

纳税人须先持《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征收分局办理:

①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②缴销发票,然后将签具征收分局审核意见的《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表交“收证”窗口受理,“收证”窗口根据征收分局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

(3)发送与留存。

登记科将纳税人的停业税务登记资料一份退回给纳税人,一份转给征收分局,一份留存……

(4)复业稽核。

纳税人停业到期末复业,计算机自动报警,打出复业通知单,由巡查科通知纳税人复业……对通知未果户由税务登记分局填列《提请稽查企业名单》,送稽查分局进行稽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经稽查,对不能复业的纳税人,应予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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