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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9 / 14)

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5年备查。

3.3外汇管理的处罚规定

由于国家对外汇有着严格的控制,凡涉及外汇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作为出纳人员必须要熟悉了解有关外汇处罚规定。

(1)逃汇行为。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行为。

(2)非法套汇行为。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擅自经营外汇的行为。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 保的。

[4]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5)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2]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6)其他。

[1]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境内机构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外汇账务处理

4.1外汇的核算原则

外汇业务属于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其会计核算方法也有其特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外汇业务核算原则

(1)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即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入账,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

(2)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3)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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