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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8 / 14)

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2]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外汇局审核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凭证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佣金。

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款;偿还外债利息。

[4]资本融资用汇项目。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兑付:

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境外外汇担 保履约用汇,持担 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 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5]预算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分支机构)根据限额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经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削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限额售汇。

[6]预算外单位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可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在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属专项用汇,持合同及相关发票。

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其他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的批文。

(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口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事宜: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三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5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外汇局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1个月内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5]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6]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关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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