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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4 / 6)

酒店、饭店、度假村等。

②普通住房。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③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是指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需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属于首次购买。

④非普通住房。不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其他住房,包括别墅及高档住宅,一般指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住房。

⑤其他房产。指除商铺、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如车库等。

(13)成交总金额: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载明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14)评估总金额:是指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评定的市场价值。

(15)适用税率: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确定的契税适用税率。

(16)计征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17)提交资料清单: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所提供有关契税纳税申报的材料,应分类填写完整材料名称。

(18)声明栏:纳税人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纳税人为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由代理人代办纳税申报的,此栏代理人签字并出具纳税人委托书。

7.1.2房地产企业契税纳税会计实务

一、房地产企业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要缴纳契税。

【例7-1】东方房地产公司要将100万元的物业资产转移到控股的A公司名下,由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缴纳契税,目前当地的税率为2%,则要缴纳100×2%=2(万元)的契税。

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尽管本例中A是东方公司的控股企业,但双方的投资主体不全相同。如果东方公司采取新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分立,将新设立的分公司注册资本按股份比例分给东方公司原来的股东,则被分立公司和分立公司主体一致,就可免征契税。

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即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指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就是契税的纳税人。

二、房地产企业契税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转移。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即有偿转让)、赠与(即无偿转让)和交换(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房屋所有权转移。

(1)房屋买卖,即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2)房屋赠与,即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按照规定,房屋赠与应有书面合同或者契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3)房屋交换,即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

按照规定,房屋的使用者经房屋的所有者同意,通过变更租赁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使用权,不征收契税。房屋的所有者之间通过签订交换契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按规定应当办理契税手续。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若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则免纳契税,应当办理免征契税手续;若价值不等,应就超出部分缴纳契税。

3.按照规定,下列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1)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折价作为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比如,A企业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折价向B企业进行投资,则应由B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

企业以购买股份方式取得对方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也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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