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利用补贴收入节税
一、补贴收入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里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如果房地产企业能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就可以将该部分资金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补贴收入节税处理
【例5-8】东方房地产公司获取税务部门返还的财政补贴100万元,列入其他收入进行核算,该笔资金明确用于建筑环保项目。
1.东方房地产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果不分离该笔收入,则该笔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为:100×20%=20(万元)。
2.东方房地产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能从收入总额中分离该笔补贴资金,则该笔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为0。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能获取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仅可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5.3.2利用存货进行节税
一、存货的概述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如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重要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用来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多计期末存货成本,必然会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夸大本期收益。此外,本期期末存货成本的多计,又会增加下期期初存货成本,从而使下期的销货成本提高,降低下期的收益。如果相反,则会导致另一种结果。
二、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有五种计价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后果。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因此,企业在选择计价方法时,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1.先进先出法。
这种方法是以一个假定前提为原则的,即材料先入库则先发出。根据这一假定,企业对发出的材料和结存的材料进行计价。按照这一方法,企业材料成本按照其入库先后顺序进行计算,先入库的材料先计入成本。这种计算方法的好处是,企业期末存货因为都是最后进的货,成本会比较接近于市场价值,缺点是工作量比较大,计算起来非常麻烦。
2.加权平均法。
它又叫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说白了,就是将每次进货的金额相加,得出一个总金额,再将每次进货的数量相加,得出一个总数量,两者相除,得到一个平均数,作为材料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因为只在月末计算一次,比较简单,得到的是一个平均结果,对成本分摊较为折中。
3.移动平均法。
它又叫移动加权平均法,可视为加权平均法的一个变种。这种方法就是在每次收到材料后,以本次购进材料的金额加上此前所有结余库存材料的总金额,除以现有总的存货量,作为现有库存材料的平均成本。这种方法得出的结果是最为客观的,但如果碰上习惯少批量多批次采购的企业,采用这种方法将会相当麻烦。
4.个别计价法。
它也叫具体辨认法。这种方法在每次领用或发出材料时,按照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此法在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时比较合理、准确,但工作量较大。
能否正确地确定存货价值与能否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存货计价对企业的收益和应税所得额均有直接影响,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又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利润和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而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可选择一种使其税负较轻的方法。
在价格平稳或者价格波动不大时,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对成本影响不大。
若遇通货膨胀,价格水平处于不断上扬的状态,推延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就很必要。通常企业选择的程序为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发出存货价格是前期购进存货的价格,在通货膨胀率高、存货储备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这部分补偿价值已无法再购到等量的相同存货。这会造成企业成本补偿不足、利润虚增、应补偿存货耗费的部分资金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抽走的结果。而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期末存货价格接近于期初存货价格,发出存货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