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如下(假设仅考虑营业税和房产税):
东方公司每年应当缴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
东方公司每年应当缴纳房产税为:100×12%=12(万元)
东方公司可考虑利用门面房为A公司代销产品,代销产品的品种、价格可由A公司确定,东方公司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假设东方公司每年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仍为200万元,东方公司应负担的相关税收为:
东方公司每年应当缴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
东方公司每年应当缴纳房产税为:500×(1—30%)×1.2%=4.2(万元)
可见,筹划后东方公司可少负担房产税12—4.2=7.8(万元)。
二、改变租赁行为方式
房屋出租是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仓储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储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房屋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而仓储由保管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当然,这个筹划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如果不是这个目的,一般是不能按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
该筹划从税务角度是不存在风险的,但从出租变仓储就为出租人带来了新的经营风险,即出租人在仓储合同下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承租人拟储存的货物属于易保管且价值较低的情况下,该筹划才可行。如果仓储的货物价值量高,发生盗损的可能性较大,该方案则风险太大。
【例4-12】东方房地产公司为一内资企业,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1000万元,净值800万元。A公司拟承租该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为80万元。东方公司的管理层发现,对每年的租金收入除了要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外,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即80×12%=9.6(万元)。东方公司认为税负较高,因此谋求节税。东方公司与A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东方公司代为保管A公司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东方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变,但消除了9.6万元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显然是一个值得采纳的“节税”方案。
【例4-13】东方房地产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在当地开发区内投资一处房产,拟经营仓储业务,其原值为2500万元。由于东方公司所在城市规划后来发生重大调整,开发区被清理下马,故其经营的仓储业务甚为冷清,每年收入均不足100万元,且在可预计的将来也难以超过这一水平。现有A公司需租赁该房产,双方约定年租金收入为100万元。东方公司所在省份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的减除比例为20%。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东方公司能获得等于租金收入的仓储收入,光是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可以发现:在经营仓储业务时,该处房产每年应缴的房产税为:5000×(1-20%)×1.2%=24(万元);在对外出租时,该幢房产每年应缴的房产税为:100×12%=12(万元)。显然,此时东方公司“仓储改租赁”就是明智之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