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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5 / 5)

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和承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认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本案例中,只要产权持有人东方公司履行了纳税义务,开具了租赁发票,对于A公司的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营业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11000×5%=550(元)

四、免租金方式

【例4-9】东方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综合商城,建成之后采用只租不售的长期经营方式。商城原值1000万元,为招商引资,谋求共赢,2010年1月1日,东方公司与A公司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前2年免租,第3~第5年按约定的租金分年缴纳120万元或于第3年初一次性缴纳350万元。

分析:

1.房产税两种计征方式。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该省规定扣除比例为30%),此为从价计征方式。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此为从租计征。

2.关于纳税期限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而言,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这一规定是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对房屋租赁出租方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就本例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形:

(1)在免租期内由承租人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即在免租期内由承租房屋的应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假定租赁的,则A公司应代缴纳3年房产税8.4万元[1000×(1—30%)×1.2%]。

(2)在后3年即应计承租期内,应由东方公司依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收入,依照12%的税率申报缴纳房产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应以实际收到的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如果分年收取租金,则第3~第5年,东方公司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14.4万元(120×12%);如果第3年年初一次性收取租金350万元,则东方公司应于收取租金的次月起一次性申报缴纳房产税42万元(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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