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时间较近,比较新,决定与D公司投资联营,由东方房地产公司以B库房出资。D公司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其他联营所必需之条件。东方房地产公司固定收入5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投资者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权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同时,《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实施细则规定:
1.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产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东方公司将库房A融资租赁给C公司,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其应纳税额应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该省规定扣除比例为20%)。
计算应纳税额:400×(1-20%)×1.2%=9600(元)
2.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东方公司应纳房产税税额为:50×12%=6(万元)
二、申报租金不实
【例4-7】东方房地产公司2009年年初将一处原值1000000元的房产出租给某企业用于经营,年租金10000元,并按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1200元(10000×12%),但税务机关在对该单位2009年度房产税检查过程中,认为其按租金计算的房产税1200元低于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8400元[1000000×(1—30%)×1.2%],税务机关要求东方公司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并要求其单位补缴上述税收差额。
分析: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应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十四条中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中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有意规避或偷逃房产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为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各地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三、房屋承、转租方式
【例4-8】东方房地产公司有一栋三层的办公楼房,东方公司与A公司于2010年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办公楼整体租给A公司作办公用房使用期限两年,月租10000元,东方公司按月向A公司收租开具租赁发票。A公司又于2010年5月1日将此办公楼1~2层以月租15000元并转租予B公司作商场用,同样按月收租并开具租赁发票。
1.东方公司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当开具租赁发票,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1)房产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东方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10000×12%=1200(元)
(2)营业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东方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0×5%=500(元)
2.A公司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当开具租赁发票,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是对财产所有者课税。特殊规定是: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