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则企业应纳房产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000000-100000)×(1-20%)×1.2%
=900000×0.8×1.2%
=8640(元)
月应纳税额=63360÷12=720(元)
则每月末企业计算应纳税额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四、房产税的其他特殊规定
1.房产未竣工已使用。
东方公司、A公司两企业合作建房,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东方公司企业账上反映,工程尚未竣工,产权证也没有办理。现东方公司、A公司两企业已将房产投入使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东方公司、A公司企业应当分别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2.职工宿舍配套的浴室。
职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住,但宿舍每层中有大约10平方米左右的浴室,作为职工宿舍配套的浴室,可与职工宿舍一并免征房产税。但对于独立的职工浴池,则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3.企业租给职工住宿用房。
按照房产税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企业自用的房产,除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自用的免税外,均应征收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因此,企业出租给职工住宿用房,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4.房屋出典。
(1)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而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行为。
(2)房屋出典不同于房屋出租,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取得的是用益物权即房屋典权;房屋出租中承租人取得的是具有物权某些特征的债权即租赁权。
②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须通过返还典价款才能赎回房屋,房屋出租中出租人无须返还租金即可收回房屋。
③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交付的典价不同于房屋出租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这二者的性质、计算方法、支付方式都不同。
在房产税的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对出典行为而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即纳税义务人为承典人,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税依据,根据上述分析,由于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而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其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由于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故只对财产所有者课税,也就是说对房屋租赁行为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不包括房屋的转租人,转租行为则无须缴纳房产税。
(3)房屋出典不同于房屋典当。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规定,房屋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房屋出典与房屋典当的区别在于:
①设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对出典人而言是为取得典价款,对承典人而言是为取得房屋用益权;而房屋典当对出当人而言是通过不动产抵押以取得借款,对典当行而言则是为了获取当金利息而非对当物的用益权。《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②设定的权利性质不同。承典人在典期内取得的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当金利息在当期内并不能取得对当物的用益权。
因此,对房屋典当双方而言,其行为属于房地产抵押典当或借款业务,房屋仍由原产权人占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