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企业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预算时,如预计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借款的利息超过开发成本和土地价款合计的5%时,应对利息支出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在转让房地产时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此外,应注意要取得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等贷款的证明资料,以使利息支出能够作为单独扣除项目。假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为A,为该项目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为B,若该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为(5%×A+B),否则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为10%×A,令两者相等就可以得出:B=5%×A。
相反,预计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率较低,预计不会超过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5%时,企业可选择不将利息费用作为单独扣除项目据实扣除。
4.企业在选择是否将利息支出作为单独扣除项目据实扣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从多方面加以考虑。如:企业开发房地产发生借款利息多少;企业是以权益筹资方式为主还是以借款筹资方式为主;相关证明文件取得的难易程度;企业所在地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的具体比例(该比例不是一定的,税法规定计算开发费用扣除率的比例,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超过贷款期限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企业在安排资金周转时,应按规定使用贷款,尽量避免贷款逾期和罚息发生。
二、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纳税法会计处理
【例3-8】东方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300+500)×5%
=利息费用+4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房地产开发费用=(300+500)×10%
=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万元,企业应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取得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据实扣除有关利息费用,从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反之,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低于40万元,那么就不必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必提供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达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目的。
【例3-9】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取得转让收入2000万元;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万元,教育费附加3万元;为取得该片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有关费用200万元,金融机构证明利息费用60万元,投入开发成本为800万元。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
=200+800+(200+800)×5%+60+100+7+3+(200+800)×20%
=1420(万元)
增值额=2000—1420=580(万元)
增值率=580÷1420×100%=41%
应交税额=580×30%=174(万元)
会计分录: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费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