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万元)。
二、签订合同利用建筑业低税率节税
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对此,建筑业纳税人尤其是工程承包公司就要清楚掌握,在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的情况下应通过签订适当的合同,改变自身业务的性质,避免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而是按照建筑业的3%的税率对其所得缴纳营业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例2-13】甲单位发包某工程。在工程承包商东方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A最后中标。于是,甲单位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甲单位未与东方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A公司支付给东方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东方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如果东方公司直接和甲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然后,东方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A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东方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东方公司可节省营业税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