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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2 / 5)

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2)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3)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4)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房地产企业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五、房地产企业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转让;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上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六、房地产企业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订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缴纳印花税5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1.2.2房地产企业会计相关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2.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企业,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将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和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签订合同、协议和移交使用时,将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科目,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科目,贷记本科目(土地、房屋)。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配套设施)。

企业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户,应按实际安置面积进行实物量管理和结转。

对于已经交付使用或办理销售和结转等手续,而产权尚未移交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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