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被拆迁后仍保留所谓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
[1]拆迁人提供的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商定,一般应当不小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关于货币补偿金额确定方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况除外: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3)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
依照《拆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1]产权不明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办理证据保全,既可为解决被拆迁房屋原有产权纠纷保存有效证据,也可为可能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保存有效证据。
[2]抵押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 保的法律执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拆迁前,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协商解决的办法。解决的办法包括以下三种:
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使房屋抵押关系消灭。
抵押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以抵押房屋拆迁补偿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后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清偿债务。
抵押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抵押人)与债权人(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对新抵押物即所调换房屋进行抵押登记。如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在房屋拆迁之前,不能达成上述第一、二种解决办法,为保护先前设定的抵押权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采取第三种解决方法,即对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3]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此项规定是对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保护。
5.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
(1)拆迁纠纷的裁决。
[1]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2]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拆迁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仲裁条款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拆迁纠纷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