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房地产经营管理一本通> 第52章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2章(1 / 2)

1.物业租赁的概念

物业租赁是物业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把自己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一次或多次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物业承租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出租人支付房租作为购买一定时期的物业使用权的行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构成了租赁法律关系的主体。

2.房屋租赁关系的特征

房屋租赁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租赁让渡的是物业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房屋的承租人,仅仅享有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不能将其所租赁的房屋擅自转租,除非获得出租人的同意。

(2)房屋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

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既包括房屋本身,也包括附着于房屋上的附属设备,如电梯、空调、储藏室等。此外,房屋应是特定的,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的只能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出租人不能用其他的房屋代替交付。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不能以其他房屋代替。

(3)租赁双方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人。

租赁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将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他人,同时享有收益权。如果代理他人出租,必须在产权人的明确授权下才能进行。

(4)房屋的租赁是一种经济的契约关系。

物业租赁必须充分体现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物业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物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真正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与一致。出租方有按期收取租金、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物业以及收回物业等权利,同时要承担 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物业,并对物业进行正常维护保养的义务。

(5)房屋租赁具有期限性。

房屋租赁是在保留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转移出去,这种转移是有一定期限的,承租人获得的对出租房屋的权利也只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期满负有返还原房屋的义务。因此,房屋租赁是有期限的,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但不能是永久的。

3.房屋租赁的原则

房屋租赁应坚持以下原则:

(1)效益原则。

房屋租赁是一种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因此,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合理测定,并及时收取租金,以提高其经济效益。

(2)确保租赁关系正常的原则。

租赁关系的正常,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租赁双方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应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调节相关纠纷,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3)为承租者服务的原则。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商或其他出租人委托从事出租房屋业务时,必须维护租赁单位或租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该把维护承租者的合法使用权,为居民或承租单位服务的宗旨放在首位。

4.物业租赁的程序

物业租赁既是一项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取得合法的租赁权利不仅要求租赁活动的内容合法,其程序也必须合法。一般来说,办理租赁审核手续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物业委托出租登记。

凡办理物业委托出租的客户,必须携带该物业的有效权属证明、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进行出租登记。受委托人办理出租登记时,还需出具委托人的书面证明,并由物业管理企业留存。

(2)客户委托承租登记。

凡办理委托承租的客户,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境内单位须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境外人士须提供有效护照或回乡证明,填写需求表并签署协议。

(3)物业勘察、评估。

委托出租的物业需要进行价格评估时,应由估价人员与客户预约上门勘察、评估。

(4)委托确认,签订合同。

经企业中介实地看房后,达成出租\/承租意向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分别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确认书。

(5)费用收取,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一般应支付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中介费,承租方支付押金和至少第一个月的租金。

(6)房屋交验,租后服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并付清各项费用后,由业务员按规定时间陪同租赁双方进行房屋交验。

5.房屋租赁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房屋租赁作不同的分类:

(1)按照物业用途,可分住宅租赁和非住宅租赁。

[1]住宅租赁。住宅租赁是以住宅房屋为对象的租赁。它是物业租赁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物业租赁活动中最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