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及职能
(1)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的对象不是工程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状况。工程建设监理只能由已依法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等专业化监理单位实施,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无权实施监理的。至于具体由哪一个监理单位来实施监理,则由项目法人(甲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有关规定来进行选择,并与之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进行委托授权。
为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也要对工程建设中的计划、规划、用地、环保、消防、安全,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维修及建设活动主体资质认定审查、成果质量检测和验证等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些监督管理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它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以建设活动主体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此种监督管理的当事人不是平等的,他们的关系是执行规定与服从规定的关系,属于纵向管理的范畴,不属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2)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能。
从监理工作的主体来看,大致可分为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两类。在各自的主体里,还分为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职责。
[1]政府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理,以及对社会监理单位监督管理。政府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并监督实施监理法规以及相关的建设法规,审批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归口管理所辖区域的建设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直接监理,如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总体要求,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政府监理的主要机构是建设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的相应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
各级政府监理部门职责各不相同。建设部的监理职责是:起草或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并组织实施;审批全国性、多专业、跨省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的资质;制定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标准及审批管理办法,负责监理工程师资质考试、颁发证书并监督实施;参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检查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和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是:审批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处理;审批全省性监理单位资质;指导和管理本地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社会监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理。社会监理单位可以是专门从事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事务所,也可以是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单位等。
社会监理的内容非常广泛,从投资决策咨询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到工程保修阶段,贯穿整个工程的全过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建筑工程监理对建筑工程的监督,与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二者在监督依据、监督性质以及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关系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的依据,是建设单位的授权,以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公证身份进行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属于强制性行政监督管理,与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属于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
2.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
工程监理的程序可概括为以下4项:
(1)取得监理任务。
这是实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过去按照我国的有关管理体制,取得监理任务的方式有四种:一是建设单位点名委托;二是竞标择优委托;三是商议委托;四是建设单位自行监理。目前多采用竞标(招投标)方式择优委托,以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2)签订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制度,受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保护和制约。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能使责权利有机地统一,更有效地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