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除了以上一些主要的金融经济法规之外,现金管理还会受到其他一些商业法规的管理和制约,具体介绍如下:
一、公司法
我国的《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以及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其中,与现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是《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及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二、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范的物,通常是指有体物或有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包括精神产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中和现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是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就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合同法》对民事和商业合同中的诸多问题做出了规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变更,执行和违约责任,以及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等方面内容的规定,是企业现金管理人士需要了解和关注的。
四、会计法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与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而制定的法律。《会计法》以及其他规范会计操作的职业准则等都是与现金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需要关注与了解。
五、其他法规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规定:“监事会指导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发布 证监〔1999〕16号】第153条规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54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 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指出:要“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积极利用好社会咨询力量。公司董事会要集中精力组织研究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可根据需要成立战略决策、审计等专业性的委员会”;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指出: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