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全面遵循。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精辟概括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价值体系,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全面展现了社会主义的精神风貌与道德风尚。我们应以“八荣八耻”为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信念、规范和美德等不同层次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本章小结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在内容、功能、调整范围上,二者一直以来就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如何在实际治理过程中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使二者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是公共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是要求国家机关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其基本目标就是建立一种法律至上的制度,实现依法行政。要求做到行政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权力保留;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坚持权责统一。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遏止腐败的问题。对此必须做到: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转变观念,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
以德治国,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行政。领导干部的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和精神面貌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引导示范作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领导干部也必须以身作则;在加强官德修养的同时,引领社会风尚,加快公民道德建设。
【案例】处女“嫖娼”案
2001年年初,陕西泾阳县一名农家少女麻旦旦无辜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和司机带走,逼其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在将其折磨了一整夜后,泾阳县公安局给了她一份裁决书,上面竟然称惩罚她的理由是“嫖娼”。
麻旦旦到成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要求她到医院做了两次处女膜检查,结果证明她仍为处女。此后,麻旦旦认为自己不仅在肉体上受到折磨,更主要是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于是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2001年5月9日,成阳市秦都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除误工和医疗损失费外,受害者麻旦旦仅获得精神伤害74.66元的赔偿金。大失所望的麻旦旦及其家人开始上诉。
二审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成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处女膜完整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审理认为,泾阳县公安局和成阳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麻旦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对此要求不予支持。麻旦旦表示还将继续上诉,寻求法律公正。
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做出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国家平均工资标准来赔,所判决的74.66元是按原告被关押期间的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麻旦旦提出二审法院确认成阳市公安局延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判令泾阳县公安局赔偿精神损失400万元,成阳市公安局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并要求这两个单位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法庭辩论中,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也承认这起案件给麻旦旦造成了精神损害,但对麻旦旦在诉状中关于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进行了驳斥,其委托代理人激动地称他们“道哪门子歉,赔哪门子礼”。庭审结束时,已准备做最后陈述的麻旦旦突然精神失控,她用力撕毁了自己的陈述词,掀翻了身前的桌子,倒地失声痛哭。
根据现行法律,在精神损害方面国家赔偿法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案件确实给麻旦旦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是法院判决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她的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国家赔偿法》的法律体制下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案例来源:《中国公共行政案例教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
【思考与讨论题】
1.为什么现代国家治理的逻辑应该是法治与德治的互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如何实现有机结合、辩证统一?
2.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德治有什么特殊重要的意义?
3.建设法治政府与官德修养如何统一起来?
4.处女“嫖娼”案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有何启示?本案中如果麻旦旦不是处女,结果会是怎样?如何对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