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把地方政府放到与其周身相关的复杂关系网络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才会有广阔的视野和多样性的选择,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第二,要转变地方政府传统单一的政治统治角色,但更要在政治统治角色和管理服务角色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对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地方政府来说,要实行治理以达到善治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改造传统的政治统治角色,增强管理服务功能,合理区分政府服务的供应(provision)和服务的生产(production)。地方政府首先应该被看作是供应单位,一个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责任的单位。
很明显,衡量地方政府治理业绩的标准应该是回应性、公平性和责任性。不管公共产品和服务是由政府内部组织生产还是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生产,都不能忘记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服务责任和公共职能。
第三,要合理调整政府规模,但并不以合并地方政府和扩大其规模为解决地方治理问题的最佳办法。地方政府的合并应慎重行事,不能抽象地从认为组织数量越少越好、规模越大越好。地方政府规模大小应是对多种因素共同考量的综合结果。
第四,要加强中央政府的推动力量,但更要强化治理创新的地方主导性。在中央政府设定的框架下,地方政府可进行一些大胆的试验,试验的方案和计划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而成。
第五,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但地方治理不应过多地寄希望于政府组织结构的创新。变更传统官僚制的组织结构不能解决原有体制下的所有问题,这样的改革不仅动摇了原有地方政府的根基,而且使新建立的地方政府组织结构难以按预期目标运行,甚至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地方治理的参与性、回应性的实现并有效运转并不仅仅取决于组织的何种结构,更主要地决定于地方政府所处的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背景,包括地方政府与其他各级政府和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上述关系中所发展起来的信任、合作和互助等治理形式。
多元共治和协同治理
一、社会多元共治的结构
善治的治理结构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由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结构。在这个多元的治理结构中,政府虽然仍是治理中的主角,但已不是唯一角色。承担越来越多公共事务治理功能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能够,事实上也已经较为独立地进行着原先由政府机构进行的部分治理活动,成了重要的治理主体。
1.政府治理所具有的局限性需要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组织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