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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某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2)(2 / 2)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230,127.31元50%的罚款计115,063.66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经济形式呈多元化趋势,经营方式也更加灵活,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采取资金体外循环、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账外经营,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特别是个别私营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应对税务机关检查,要求会计仅对其开具发票的收入和相应的购入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企业财务不能如实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给税务管理和稽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税务征管部门在对该类企业加强管理的同时,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案稽查人员结合实物盘点对企业的资金流、物资流进行动态的延伸核实比对,从而发现了企业偷税问题。启示我们在稽查工作中,要拓展稽查思路,善于从账簿、报表、实物及企业内部核算资料等各个方面获取数据,进行综合的、有效的逻辑比对分析,寻找稽查的突破口。在具体查证的过程中,要注重对财务账外的银行对账单、合同、甚至与有关人员的谈话中搜集、整理涉税资料及信息,多方印证,力求把问题查深、查透、查实。

(案源提供: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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