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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三月(3)(2 / 3)

世凯想用激将法打动美国未能奏效。

外交部及统率办事处通告各省“二十一条”交涉情形。通告称:“中日交涉开议,相持匝月于兹,迄无头绪,”近来,日本“颇持激进主义”,向中国增派军队。“哿(二十)日再议,由本部提出严重质问进兵理由。据述一因交替,一因保商,经再三驳复,仍支吾以对。马(二十一)日复由日使函请会议。其对于福建、山东、广东、南满等处应得权利,催促限五日内答复,否则于中国有所不利等语,现本部经定敬(二十四)日再议,务期勿损国体,勿失土地,以答诸公厚望。”

3月24日财政部呈准在中国银行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货币交换事宜,并在各省设立货币交换所,“使杂币得与银元纸币出入交换,以利货币流通。”4月1日中国银行货币交换所筹办处开办。

3月25日袁世凯通令全国严禁抵制日货。通令指出:“中国与日本地居唇齿,素敦友睦,近有协议案件,外交部与驻京日使掬诚榷商,可望和平解决。乃商民不悉内容,多生误会,闻有排斥日货,与侨寓日人偶生龃龉之事,殊为可惜。又有乱党包藏祸心,乘隙煽惑,尤堪痛恨。查通商贸易及保护外人,均载在约章,凡我国民,共应遵守。值此欧洲多事,商务萧条,讵堪再生枝节,小则累及商家,大则牵动全局,明哲士庶,当见及此。”要求各省将军、巡按使务必“认真防范,倘有乱徒假托名目,扰乱治安,著即严拿惩办,有维大局。”申此项禁令。

袁世凯公布《军刑改遣易棍条例》。规定犯陆军刑事条例无期徒刑及处三等以上有期徒刑者,其犯罪情节可改为发遣;犯陆军刑事条例四等以下有期徒刑者,按照其犯罪情节可以改处棍刑。

3月26日盐业银行开业,资本500万元,官股200万元,商股300万元,总行设北京,张镇芳、袁乃宽任正、副经理。

3月27日中日“二十一条”交涉继续讨论日本人在中国南满东蒙内地杂居问题。南满东蒙的内地杂居问题,是此次中日交涉中最费讨论的问题。在第八次交涉中,中国曾对日本的该条要求提出了第二次修正案,但日本不予同意。陆宗舆在24日会晤加藤外相时,曾谈及该问题。日本遂向中国谈判代表提交了对中国方案的修正案。要求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再开放郑家屯(辽源县)、热河、锦州等27处商埠;日本人有权在南满东蒙各地自由居住贸易;其在南满东蒙盖造商工营业房屋所需土地可以向中国业主暂租或永租;日本人如遇有民刑诉讼案件,应按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处理。本日,中国提出反建议,即第三次修正案,规定:中国政府允许日本臣民在南满内地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但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的管制,并按规定完纳一切赋税;如有民事或刑事诉讼,由中国法官审理,日方可派官吏听审;日本人在南满地方盖造商工营业房屋,所需土地可向中国业主公平商租。第三次修正案已对领事裁判权作出了不少让步,但日本仍不满意。由于日本现任内阁刚刚涉险度过国内的倒阁风潮,因此,在30日的中日会谈中,日方态度转趋强硬,“杂居之外,仍要求添开商埠,裁判则坚持向例,第三号亦甚坚持。”

3月28日袁世凯派陆军总长段祺瑞到北京关岳庙代行合祀关岳礼。

台湾发生“新庄事件”,台北新庄人杨临密谋起义抗日,事泄失败,被日本殖民当局捕杀70余人。

3月30日袁世凯发布申令,告诫官吏应将“戒偷惰、戒瞻徇、戒奢靡、戒嬉游”奉为官箴。

3月31日外交部请求严禁国内各报随意登载欧战消息。自本月28日起,北京《亚细亚报》以“请看美国人对日论调”为题连载美国新闻记者茂特自日本东京采写的稿件。外交部惟恐引发国际交涉,特向内务部行咨文,称:“我国现守中立,各国战事未终,甲国对于乙国军事之批评我国报章固不得率意转登,即遇有各国互相诋毁之词,亦应慎重,以表示不偏之态度。”并请内务部转饬各警察厅:“严饬各报,嗣后务宜审慎登载,以维国际感情。”

3月孙中山批准多起任命。3日,委许崇智、何天炯、叶夏声为南洋特务委员,谭根为航空队司令长官。12日,委熊炳坤、王华国、刘英为湖北革命军第一、二、三区司令官。19日,委李彬笃为巴城筹饷局长。

孙中山致函黄兴,责问“二次革命”失败原因,并敦促他早日归国。函云:“癸丑之役,文主之最力,所以失败者,非袁氏兵力之强,实同党人心之涣散。犹忆钝初死后之五日,英士、觉生等公寓所讨论国事及钝初刺死之由。公谓民国已经成立,法律非无效力,对此问题,宜持以冷静态度,而待正当之解决。时天仇在侧,力持不可。公非难之至再,以为南方武力不足恃,苟或发难,必致大局糜烂。文当时颇以公言为不然,公之不听……二十年间,文与公奔走海外,流离播迁,同气之应,匪伊朝夕。癸丑之不利,非战之罪也。且世之所谓英雄者,不以挫抑而灰心,不以失败而退怯;广州萍醴几经危难,以公未尝一变厥志者,岂必至今日而反退缩不前乎?中国当此外患侵逼、内政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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