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这些无辜者中选择了一个。而在向证人警告了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里时,只有33%的人在无犯罪人的队列里选择了一个人。后一种数据是很重要的。实际上,韦尔斯(1993)的研究认为,即使是对证人提出了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或照片中的警告之后,大约1/3或更多的人,仍然在没有犯罪人的列队或照片中选择了一个无辜者。对于相关判断过程的问题,用韦尔斯和他的同事的话说,就是“没有一种机制,用来说明犯罪人不在队列里的事实”。
五、列队辨认的操作规则
洛夫特斯(E.F.Loftus,1993)认为,很显然,一些警察使用的程序存在着提高错误辨认率的可能性。韦尔斯(1995,1998)和他的同事提出有可能降低这类错误的4条规则:
1.主持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的人不应当知道队列或照片成员中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
在习惯上,让已经了解了案件的侦查员主持列队辨认。问题是,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的这名侦查员,即使是无意的,也可能将这些信息透漏出去。在与证人交流中眼神的变化、身体部位的细小移动或者是面部表情,都有可能向证人传递反馈信息(证人经常处在不能确定的状态中,因此,希望从侦查员那里获得指导和确认)。正像我们知道的,当证人的选择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时,一些侦查员并不是不愿意告知他们。但是如果采用“双盲程序”(douhie—blind procedure)时,主持辨认的侦查员不知道“正确”的答案,因而不可能传递微妙的或者公开的信息,就可以对证人的自信度进行更加纯粹地评估。双盲程序(double—blind procedure)是指证人和主持辨认的警察双方都不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这种程序是心理学中常用的一种程序,使用这种程序时,可以有效避免研究人员的预期、暗示等对被试的影响效果。——引者注
2.应当明确告知证人,犯罪人有可能不在队列里或照片组中,从而使他们觉得,他们不一定必须要辨认出一个。也应该告知他们,主持队列辨认的人并不知道哪一个人是这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考虑到进行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时的反应,证人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如果他们没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会做这种麻烦事情的。因此,这些人里边肯定有一个人实施了犯罪。”所以,向证人强调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或照片中是必要的。斯迪伯雷(N.M.Steblay,1997)对经验性研究的分析中发现,当被告人不在队列里时,明确的警告减少了错误辨认率。
3.在队列中或照片中不应该突出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前对犯罪人的描述或者会过分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因素,不能成为影响辨认的干扰因素。
在早先的列队辨认中,突出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
(1)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符合证人早先描述的特征的人。
(2)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穿着与犯罪人相同的衣服的人。
(3)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拍摄角度和背景与陪衬者照片的拍摄角度和背景不同。
韦尔斯(G.L.wells)和他的同事们强调说,陪衬者没有必要选择与侦探确定的首要犯罪嫌疑人相似的人。相反,应当选择与证人描述的犯罪人相似的人。要注意,这一做法与警察的做法相违背的:警察通常选择与犯罪嫌疑人相似而不是与证人描述的犯罪人相似的人。
4.在辨认的时候,在对证人辨认出的人是不是真正的犯罪人作出反馈之前,应该让证人做一个明确的陈述。
肖(J.s.shaw1996)等人认为,权威人物(警察,调查员,公诉人)的重复性询问可以增加证人回答的信心。在实际审判中,当证人进入证人席时,他们的行为可能与最初回答有很大不同。对最初的自信程度应该加以记录。对于以上指导规则(特别是针对规则4),索尔·卡辛(Saul.Kassin,1998)建议,应当增加一条规则:要对辨认过程(特别是对于列队辨认以及侦探和证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情况)进行录象,以便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在以后能够对警察提供的有关本程序的报告是否准确,作出自己的判断。
下面是卡辛(S.M.Kassin)、埃尔斯沃思(P.c.Ellswoeth)和史密斯(v.I.Smith)的研究结果。他们(1989)调查了一些专家,这些人中至少70%的人认为其相当可靠,足以作为法庭证据。(注:专家们认为‘相当可靠的’百分比,附在每种陈述旁边的圆括号中。)
1.提问的用语:目击证人关于事件的证言,可能会受到向他们提问时使用的词语的影响。(97%)
2.列队辨认指导语:警察的指导语能够影响证人进行辨认的意愿,也会影响证人辨认某个人的可能性。(95%)
3.事后信息(potevem irormation):有关某种事件的证人证言,不仅仅反映了他们实际看到的现象,还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