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一起。在这次列队辨认中,这两名证人指出威德就是作案者。而事后事实证明是错误的。
另如吉尔博特诉加利福尼亚州1967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列队辨认是在一个礼堂里进行的,100名抢劫被害人参加了辨认。这些目击证人互相谈论着,并指出了他们能够确认的那个人的号码。而事后事实证明也是错误的。在上面两个案件中,对辨认程序的控制就很差。
另外,让证人先浏览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过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辨认的做法,会增加将犯罪嫌疑人辨认为犯罪人的可能性。布朗(E.Brown 1977)等人就进行了这样一项实验,两次浏览照片的时间间隔为1周,预先浏览过照片的人中大约有20%的人错误地辨认了犯罪嫌疑人。因为,人们可能记住某张脸,但忘记了是在哪里看到这张脸的。这是所谓的“无意识迁移”(uneomelons mfeIence)现象。
二、关于现场列队辨认与照片辨认的比较
当有了犯罪嫌疑人时,通常要求被害人或其他目击证人通过现场列队或照片去进行辨认。目前,使用照片辨认比现场列队辨认更多一些。因为安排照片辨认比安排现场列队辨认更容易一些。
尽管人们假设,现场列队辨认应当比照片辨认更有效,但是,卡特勒(B.L,Curler,1994)等人对一些研究的结果进行的一项分析显示,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致性的差别。有关研究对现场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进行了比较,认为现场列队辨认的形象更清楚,照片辨认不能提供犯罪人的行为的信息,包括犯罪人的声音和步态。但是在另一方面,照片辨认有许多优点:
1.它能够立即使用和快速挑选陪衬者。
2.它能够携带。
3.可以避免列队辨认时辨认对象行为对辨认的影响。在现场列队辨认中,总是存在有的犯罪嫌疑人用一些行为吸引证人的注意力的情况,这会使得辨认受到影响。
4.照片辨认有多次重复的机会,也可以延长辨认的时间。
5.与隔着一层玻璃目睹他们的攻击者相比,在对照片进行辨认时,证人的焦虑感可能要低。
另外,使用录像列队辨认的做法可以在有条件时更多地予以考虑。因为,录像列队辨认有一些优点是现场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所没有的。大屏幕的应用,可以把脸部放得比实际更大。慢速滚动调节器可以用慢镜头播放列队成员的行为,甚至能逐个画面地播放,还能暂停在一个特殊的画面中,显示某个成员的特定的身体部位。此外,还可以重复进行,也没有时间的限制。以致证人能够很好地进行辨认。
三、关于当场辨认与事后辨认的比较
当场辨认实际上往往是仅仅由一人组成的辨认。
一些研究表明,当场辨认,本身比由4个、5个或6个陪衬者组成的事后列队辨认具有更大的暗示性。
然而,理查德·冈萨雷斯(lichard Gonzalez,1993)和他的同事们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发现,当场辨认造成的错误辨认并不比事后列队辨认多。当场辨认,证人比事后列队辨认,证人更容易说犯罪人“不在这里”。理查德·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根据他们的研究认为,当场辨认与具有一定规模的列队辨认是不等同的。当进行仅有一个人的当场辨认时,证人会使用不同的方式去处理信息。证人“似乎更加谨慎地对待当场辨认程序,他们更不愿意说他们看到的那个人就是犯罪人,即使在那个人就是犯罪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事实上,在对原始研究进行的一项重复性研究中,戴维斯(Davis,1996)等人发现,82%的被试愿意把辨认队列中的一个人作为犯罪人,而在当场辨认中,只有48%的人可能这样做。
然而,以上的结果在现实环境中可能并不适合。除了所涉及的人数与事后列队辨认不同外,当场辨认还有其他的不同。在依据证人的描述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当场辨认更有可能被正确执行,甚至可以在犯罪现场进行当场辨认。如果在案件的犯罪现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衣服和其他特征有助于证人的决定。相反,列队辨认通常进行得较晚,往往是侦查员有了一个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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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种情况的暗示性危险最大呢?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提出了与流行看法相反的观点,认为采用列队程序进行辨认,给证人造成的压力可能更大。“对警察来说,重要的一点是应该知道采用任何一种方式都会使证人产生要帮助警察”的压力,因此,给予旨在缓减暗示给证人带来的影响的特别指导,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