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感到非常冤枉,这还不仅在于这些辨认大错特错,还在于他觉得自己是一个有钱的绅士,这种事牵连到他简直是太不合逻辑了。他说他在挪威开办了一个铜矿场,收入颇丰,他用得着去干这种诈骗和偷盗的勾当吗。他的证件上写着:1841年生于挪威,1865年移居英国,在一个轮船航运公司当经纪人。后来他四处奔波,曾在贝丁市当过一名歌手,1868年远赴南美,常在音乐会上演出。他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当过捐客。在秘鲁军需部门发了大财,1884年重返挪威,买下了挪威的一个铜矿场。一年后他回到伦敦,先是住在“科文特园”饭店,后在维多利亚街租了一套带家具的房间。贝克的秘书证明他确实拥有一个铜矿场。但是也有不利的情况,警方查明,贝克在“科文特园”饭店还欠有600英镑的账,并且借了秘书的钱也没有还。他对女色也不太检点。警察认为这些情况证明他有问题。但贝克一再赌咒发誓说自己清白无辜,说自己有生以来从未见过这些女士中的任何一位。
1896年12月18日苏格兰场收到一封匿名信,匿名信认为贝克可能就是1877年有前科的约翰·史密斯,史密斯1877年在“老贝利街”就被判5年监禁,犯的是诈骗女人的罪,和“威洛比勋爵”一样“聘请”女人到他家去当女管家,然后用假支票骗取信任,借故将女人的珠宝骗走。1877年4月20日,受骗的路易莎·霍华德认出了史密斯,把他交给了警察局。陪审团认定他有罪,法官福雷斯特·富尔顿(注意这个法官后来又是审贝克的法官)于1877年5月10日判他5年监禁。1881年4月14日,史密斯被释放出狱,后无消息。
史密斯又重干起诈骗勾当来了?
警方找出约翰·史密斯的档案一查,果然,贝克和史密斯的手法完全一样。1877年侦查和逮捕史密斯的斯帕尔警官和拉德斯顿巡官对贝克做了辨认,他们与史密斯见面是19年前的事,但斯帕尔信誓旦旦地对威斯敏斯特违警罪法庭证明,贝克和史密斯完全长得一样,是一个人,他说:“这个被告就是那个人,这是毫无疑问的。就是他。我知道这个问题的判定将视我的证言而定,但我可以坚定不移地说:就是他。”拉德斯顿巡官的证言和那位同事一致。
贝克申辩,1876~1877年他根本就不在英国,这可以从南美召来证人证明,他更不知道史密斯为何许人也,他从未在英国坐过牢。贝克绝望了:“我以上帝的名义发誓,这些女人和警察都搞错了!”
现在轮到笔迹专家古林鉴定了,他将1894—1895年“勋爵”所开衣物清单的笔迹同1877年史密斯所开衣物清单的笔迹比对,然后又与贝克的笔迹比对,他看出,1877年的笔迹与1894—1895年的笔迹相同,但与贝克的笔迹有某些不同的特征。古林解释道:但是这些清单均系贝克手写,只不过这次写清单时是用了“变形笔法”。
事情对贝克十分不利,辨认和鉴定的证据是那么一致,使得检察官西蒙斯已经确信了贝克有罪。他在准备向“老贝利街”提出控告书,他的任务是审查一切对贝克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但他根本不认为有什么必要再把阿道夫·贝克的外貌同有关约翰·史密斯的身份档案材料作一对比,在罪犯卡片集中当然有这样的材料。
瓦尔多克巡官提醒西蒙斯,在史密斯的档案中有“深棕色眼睛”的记录,可贝克的眼睛是天蓝色的。西蒙斯认为,档案记录往往草率,当面辨认可靠多了。因此对瓦尔多克的重要提醒不予理睬。瓦尔多克强烈坚持自己的意见,结果他倒被从贝克案的侦查工作中撒了出来,换上的巡官是弗雷斯特。
弗雷斯特的专业是到国外追捕案犯,有过骄人的阅历,但他是个旧派人物,他对警察的“照相机式的记忆力”深信不疑,认为这种记忆力是最好的一种鉴定手段,这种坚信又是贝克的不幸了,因为他自然坚信斯帕尔和拉德斯顿没有搞错。
次年,在贝克案中,出庭公诉人、矮小精瘦的有“讼棍”之名的霍勒茨·阿沃里,成了贝克的又一个克星。阿沃里的奇怪之处是,他的诉状里原来列有几条是说贝克一史密斯于1877年曾被判过刑,但在5月3日“老贝利街”开庭时,据律师们说,他并没有把这几条当作“法庭审理项目”。
主持审判的是福雷斯特·富尔顿法官,他自己就是1877年审判过约翰·史密斯的法官,据他说,那桩旧案他已经忘却了。
贝克请了一位老练的律师——希尔做辩护人,希尔把打赢官司的希望寄托在同笔迹专家古林的交锋上,希尔的逻辑是:如果古林作为公诉人一方的证人出庭的话,如果古林作证说,1877年案犯的笔迹和1894—1895年案犯的笔迹相同,并说两者出自同一个人之手,那么希尔将借助于南美来的证人,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这样,也就不可能是1894一1895年案的作案者。可是阿沃里预见到了这种逻辑,他故意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笔迹问题,他只说:1894~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