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概念
典型的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可以表述为:根据过去案件中其他罪犯、现场和被害人所提供的已知行为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其他人身方面的特征,来刻画现行犯罪中罪犯的行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特征。如同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术语所表明的词义那样,从本质上,这种方法是根据已有的犯罪统计学数据来推论特定罪犯的行为特征和其他人身特征的。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这种特定思路与它的理论假设密不可分。这些理论假设包括:实施了同种犯罪的罪犯与正在调查的不明身份的犯罪人,共同具有那些相似的个人特征;受相似的生存环境的影响,并以同样普通或同样特别的动机的驱动,过去实施罪行的罪犯与现行犯在文化背景上也极为相似;即使根据少量样本(已知罪犯)进行的行为特征和人身特征的统计性数据分析,也能对未知犯罪人的行为及人身特征进行概括和判断;犯罪行为和动机所具有的稳定性及一致性特征,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中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以这些理论假设为指导,就可以展开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具体工作。在分析过程中,分析人员需要参考三方面的资料以形成归纳推理的前提条件。这三方面的资料来源于:借助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访谈,对在押罪犯进行人身与犯罪特征方面的分析;根据一般人所有的,而为分析人员能够体验的实际经验;包括各种新闻报道在内的各种公开信息来源。对所有上述三方面来源的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就可形成特定类型与特定动机的犯罪中犯罪人的一般行为特征与人身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现行犯罪行为、动机与某一种类统计分析犯罪类型的相似性,即可推论出现行犯罪分子所具有的类型特点,如性别、年龄、种族、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和职业情况等等。以发生在美国的强奸案为例,根据犯罪统计资料,强奸犯一般为16岁到39岁之间的男性,通常居住在距被害人住宅25公里之内的地区;在停车场对大学生进行攻击的80%以上的连环杀手都是白人男性,年龄在20岁至35岁之间,与他们的父母同住,驾驶低档汽车等。
2.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依据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以行为主义和统计学原理为技术路线,其理论假设和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归纳推理的分析方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至少,从理论上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重在对以往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即注重犯罪资料的基础建设及其对当前案件的参考指导作用。这种通过对犯罪特点、规律的量化认识而服务于现实犯罪侦查的思路,无疑对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3.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利弊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模式简单易行,分析人员并不需要专门的心理学知识或侦查技能,即可依据统计学资料进行数学式的概括分析,而且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完成分析任务,从而及时地为侦查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资料。
但客观地说,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模式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
(1)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犯罪心理分析所依据的信息是从有限的犯罪样本而不是从所有同类案件中概括出来的,因此,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由于在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发展的初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还未被引入刑事侦查,对犯罪样本的收集工作,主要是由侦查人员个人在有限的侦查管辖区域内针对有限的案件数量进行的原始积累,所以,这种分析技术只是调查范围内的罪犯的一般特征的概括。
(2)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实际指导价值较低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结果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为数众多的现行犯的实际情况,即只注意到现行犯与已决犯的“共性”,而没有顾及其“个性”。因此,此种分析结果尽管可靠性较高,但对侦查人员的实际指导价值较低。如根据前面所列的强奸犯特征,难以寻找到特定的罪犯,因为符合这种特征条件的嫌疑人实在太多。
(3)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
透过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统计方法的客观性,可以追溯其犯罪特征评估方面的主观性。将类似案件或同类案件的犯罪行为、动机不加区分地进行统一归类,必然涉及对案件类型、行为类型和动机类型的认识与评价,而对于不同的侦查人员来说,其中很可能涉入太多的主观猜测与推断。
由于这些与生俱来的缺陷,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很快由盛而衰。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法庭科学理论的改造,并吸收了犯罪重建的理论成果,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终于走向了更为科学的理论境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
(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
1.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概念
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理论认为,犯罪重建构成犯罪心理分析的基础。犯罪重建重在解决“发生了什么”以及“它是怎样发生的”等涉及犯罪行为过程的问题。而犯罪心理分析则以此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