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置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人民大众的监督之下,保持其纯洁性。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是监督的基础、根本,近年来均有明显加强,特别是舆论监督发展很快、势头很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起到极大的监督作用。
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形成全方位、多方面的社会监督网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贪污腐败无处藏身。
(四)专门机关与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预防工作机制。专门机关是指对经济犯罪、贪污腐败行为具有检察权、审计权、监察权的机关,管理部门是指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行业。专司检察、监察、审计等职能的专门机关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对贪污腐败现象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具有熟悉贪污腐败发案的特点和规律,熟悉贪污腐败分子的思想演变轨道,熟悉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上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的职业优势。专门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及预见性,应将其纳入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规范之中,并在相应的法律上给予保障。
此外,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专门机关与行业、部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积极协调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项目预防和宣传预防等活动,形成专门机关与管理部门有机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使职务犯罪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治理。
二、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是问题的关
对于职务犯罪,像医学一样,预防比治疗更为重要。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系统地提出了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措施,为加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关键要从体制创新、法制建设和思想观念上下功夫,预防和解决好职务犯罪问题。
(一)进行体制创新,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江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可见体制创新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极端重要性,通过体制创新,从法律惩处、纪律约束、官员素质、财产公开、舆论监督等方面构成对掌权者腐败行为的遏制体系。
进行体制创新,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是当今世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治本措施。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体制的不断创新成为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不断增长,使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这是存在职务犯罪的体制因素。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来说,我国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国务院、各级政府及领导都高度重视,按照依法设定的原则,多次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力度不能说不大,取消或下放的事项不能说不少,有力地促进了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但即使这样我国的审批制度还是存在审批主体过多、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手续繁杂、审批过程缺少监督等一系列问题,表现出办事效率低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严重制约着投资环境的改善,阻碍着改革的突破和经济发展,也导致产生了一些职务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体制问题,在引入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上的创新不够,缺乏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的有效途径。对此,李岚清副总理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如何,不仅要看减了多少审批项目,更重要的是看是否通过改革实现了制度的创新”。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抓住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进行体制创新,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必须从权、钱、人三个环节着手,结合行政审批制度、财税、投资、招标、金融体制改革,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从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出发,推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完善法律制度,严惩和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运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隐蔽。由于他们拥有一定的权力,侦查中干扰大,阻力大。同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法律领域还存在空白和盲点。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国家对职务犯罪查处、惩治力度不够,甚至放纵了个别犯罪分子,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足够的威慑作用。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机制不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对象虽然一开始就很明确,但由于侦查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收集证据上因法律的不完善而不能突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出尔反尔。不少管人、管钱、管物的党员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