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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3 / 3)

法律意义、行政执法的新特点和政府行政首长作为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做出任何讲话、指示和签署命令时,都要有强烈的市场规则意识,特别是在做出重大决策和对行政执法上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时,应注意倾听专家和具体执法者的意见。市场运行只有一个标准,不存在多重标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必然要求政府行政首长的言行规范化。对具体执法者来说,由于其工作直接同管理、导向市场和维护市场秩序有关,而且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对法律价值的评判,因此,更需要有强烈的市场规则意识。

第二,在机构设置上,由低效率向高效率转变。市场的激烈竞争、变化莫测、发展效率和活力等,必然要求有效率的政府及其高效率的执法,这种高效率,必须要有组织机构的保障。就其内部管理而言,政府执法机构的设置、调整,必须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和行政职权为标准,同行政执法的过程相协调,绝不能人为地割离行政执法权的整体,而且从总体上讲,必须符合行政组织法规范。就外部的公开管理而言,政府的任何执法机构,都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主体资格的法律来源,或是依据组织法的职权,或是根据授权法的授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不能实行行政执法活动,否则,就会构成执法主体上的不合格。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愈是合法、合理,可能引起的纠纷就愈少,因而其最终效率也就愈高。

第三,在具体操作上,由直接管理和控制企业向直接管理和调控市场转变。由于政企分离,政府原先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的监督控制。其具体体现就是政府在市场调控的过程中,对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进行监督。如前所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持有者,它需要管理的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市场,同时,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增长,政府又通过产业高速政策,提供产业信息和预测未来产业发展,为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提供行政指导,从而加速企业市场化的进程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金昌市金川区委宣传部

省委党校98级政法专业大专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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