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有效运转。
第二,促进作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最终需要依靠行政执法。之所以如此,在于行政执法手段较之于其他经济、行政的手段,更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政府通过严格执法,来达到市场规则所确立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预期目标。因为市场规则具有鲜明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市场行为的评判标准只有一个:市场规则(法律)。因而,静态的市场规则,需要通过动态的执法活动,才能产生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正确行使执法权,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宏观和微观方面的调整。因为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因而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已经不能起到强有力的作用。因此,有效的行政执法活动,将对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其他作用。一是行为引导作用。政府执法活动所产生的效应,促使市场竞争主体懂得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市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遵循市场规则的各项规定,知道它鼓励、提倡的是什么,禁止、限制和可能受到惩处的又是什么。有效的执法是最好的法制教育。二是服务协调作用。政府通过指导计划、指导性价格和行政调解等软约束行为,以及简化许可性行为程序,提供物质帮助手段,服务于市场经济,协调、解决纠纷和问题。三是判例探索作用,对于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执法者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及符合公共利益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准,做出处理或予以妥善解决。由此引起的争议,可能会形成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的判例。这种判例是在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形成的,因而具有探索作用,它为制定新的市场规则提供了范例和依据。
三、现阶段市场经济的需要与行政执法的差距
现阶段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正在重新确立和构造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规则的设置、各类要素市场的建立等等,都在形成和发展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培育和组织市场的步伐都在加快。市场经济的建立,已经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便在目前完善、配套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政府的执法活动能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法标准进行,至少必须向这一方向努力和靠拢。正是由于目前所处的这种过渡时期,形成了市场经济的需求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差距。
第一,市场经济要求政企分开、产权和职能明确。但是,许多企业并没有成为市场竞争中独立的利益主体,如法律赋予企业的外贸自主权和拒绝反摊派权并没有得到落实,政府机关违法要求企业履行义务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的准则和评判标准只有一个,即市场规则。但是,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惯性,长官意志干扰执法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诸多领导均没有意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言行的法律意义。同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掺杂着相当多的人际关系因素,“七分关系,三分法”的问题仍然非常严重。执法的多重标准,导致竞争的不平等和法律尊严的损害。
第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任何执法主体都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依据有关组织法获得职权,或根据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到授权。但是,一些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政府机构或组织,却同样在行使行政职权,如某些政府机关的中介机构。
第四,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执法机关权限明确,不得超越职权。但是,越权无效的规则却常常有名无实。例如,在发展地区商业市场的过程中,某些街道办事处却行使了属于区、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乱审批、乱罚款、乱收费,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第五,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执法的依据必须是向社会公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诸多执法机关仍然内外有别,以重点贯彻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无法律效力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为主,在法律适用上仍然习惯于适用政策。
第六,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而且其执法程序应该公开。但是,行政执法的程序却非常缺乏,而内部文件规定的程序却又十分繁多,轻视和忽视执法程序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许多执法者甚至根本没有程序观念。
此外,还有其他滥用行政执法形式、滥用职权等诸多问题。
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执法的完善
行政执法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其他各项工程配套。例如,在立法上更快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形成有法可依的基本前提;在执法队伍建设上加强素质建设,为行政执法创造合格的执法主体,等等。从根本上讲,是深化改革,加快改革的步伐,而就行政执法本身而言,需要从观念层、组织层和操作层三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在执法观念上,由非规范化向规范化转变。对政府行政首长来说,由于政府行为所蕴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