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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之我见(2 / 3)

益、投资兴趣、投资责任,还要有实实在在的投资能力。土地所有者投资能力的来源,主要靠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有偿使用取得,集体土地的经济法人应对土地的承包使用者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经营者应具有竞争性。作为具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应具备经营土地的基本素质,应具备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权。对土地的使用权负责,那些闲置土地、低效率利用土地资源的经营者应该通过竞争机制淘汰出经营者行列。

土地经营权应该具有流动性。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既是经营者竞争的前提,又是经营者竞争的结果,二者互为条件、高度一致。没有流动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也就没有流动。

(二)改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1.改建新的土地制度要明确和完善土地所有关系及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土地制度的改建,主要应以明确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性质为前提,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和合理流动的机制,并通过这种形式的演进逐步达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使用制度和经营方式新的转变。其主要内容是:首先应明确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权。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基层社区合作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要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内容应该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可以对土地行使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分权,可依法和政策通过对土地的发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实现所有权。

其次要明确和完善土地使用承包制。一是实行集体土地的中长期承包,规定30年或者50年不变。以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长期感,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的有效产出率。二是明确规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的耕地合同期内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三是搞活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实行租赁经营、抵押承包、有偿转让(租金转让、实物转让、换互转让)、投标承包、土地股份经营等形式。再次是明确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多种法制,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不论是哪一类形式的有偿使用,或者是在行使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都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合同手段,签订经营合同,把土地经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2.改建新的土地制度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内容,在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性质和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土地制度的合理化改建。现行土地制度的改建,在土地使用改革上应以土地有偿使用为主,土地的经营方式应该以实现多层次的适度规模经营为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的合理流动,达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1)土地的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是建立在土地的价值观念基础上的,是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使用土地报酬的依据,它应以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点,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集体对农户的有偿转让。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初,由于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强调,给农民造成了无偿承包土地的错觉,现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收取土地使用费(即地租),重新明确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土地的管理和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也为适当时机调整、集中土地奠定了基础。二是农户之间的有偿转让,这属于土地使用权的第二次转让。耕地本身具有一定的自然生产力,并包含有过去的部分投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适当费用是合理的。接包土地者的生产成本虽然会为支付转让费而提高,但总产出会随耕地面积的扩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增加,仍可获得一定的规模效益。农户之间有偿转包土地,既不会触动现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又可自发地形成土地流转机制,把土地集中到有种粮积极性的农户手中,避免长期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农村干部家庭、劳弱户等无力经营土地者撂荒弃耕或粗放耕作,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目前条件下实现规模经营的最好形式。

土地有偿转包政策放开后,集体组织作为第一层转包方,应参与协调农户之间的有偿转包,并监督转包合同的执行,特别是鼓励中长期的土地转包。

另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在边远山区或“四荒地”,也可采取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实行土地个人所有制的形式,期限可放宽到5Q年以上,并鼓励经济法人利用外资、合资、参股等开发土地。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极大地提高山区落后的农业生产力,也为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市场做出尝试。这在全国来讲只属少部分,并不会改变国家、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国家土地、集体所有形式的有效补充。

(2)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客观要求和发展趋势,是我国农业走向集约化、社会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现行土地制度深层次改革的终极目标。改建后的土地制度之所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搞活土地使用权,使其合理流动,本质上也是改变落后的细碎的小农经营方式的要求,逐步转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业现代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式。

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来逐步实现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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