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犯罪危害也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邓小平的思想,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反腐败的决定,近几年来查处了陈希同、王宝森、胡长青、成克杰等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使反腐败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
(三)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邓小平同志历来重视对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及其党员的监督,早在1957年他就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提出,对共产党的“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进一步阐述了党和政府自觉接受上述三种监督的重要性。1987年他在《我们干的事业是全新的事业》一文中强调:“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按照他的一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党的纪律监督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关于群众监督,他在总结“文革”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抓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但要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按照他的群众监督思想,我们建立了举报制度。这有力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公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四)强化专门机关的监督。要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观象,必须有一支强大的执纪、执法队伍。1978年小平提出:“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0年他再次强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我国,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数事实表明,对反腐败和铲除腐败只能由专门机关运用法律的手段,才能掌握证据,查出和惩处违法乱纪行为。
邓小平同志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的和国家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三、法制监督在权力制约中的作用及法律监督与纪检、行政监督的联系与区别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时强调,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我们国家党内的监督机关是纪律检查,政府内是行政监察。从国家来讲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所谓法律监督,指国家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实行视察、监督,纠正违法,追究犯罪行为,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强制性、依法性、普遍性、专门性和独立性。从检察机关担负的任务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其一是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其二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最严重的恶果。
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来讲,法律监督范围不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而且包括所有公职人员滥用、误用权力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检察机关有权受理、立案、侦查,对构成犯罪的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角度分析,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为人民监督公职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是靠人民选出来的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来实现的,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监督。而这种监督的实现除了运用法定的选举罢免及批评、控告、检举之外,还必须有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机制作保证,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
在我国除了法律监督机制外,还有纪检和行政监察,从多方位约束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它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都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与纪检、行政监察各有不同。①监督权运用的性质不同;②监督权实现的手段不同;③监督的后果不同;④监督的指向不同。
四、健全制约权力的法律监督制度,遏制权力腐败的蔓延
邓小平同志指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按照小平同志的观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可能在短期内从中国大地铲除掉,但是采取措施予以控制、防止和尽量减少则是可能的。当前,要控制权力腐败现象,关键是进一步深刻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