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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1 / 1)

问题:企业用原材料对外投资,是将原购进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行为,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生产用材料时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解答:

企业用原材料对外投资,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税法规定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其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生产用材料,属于材料改变了用途,应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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