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万元,由于甲企业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所欠乙企业的货款。乙企业向甲企业追索时,甲企业以自己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万元)和一些办公用品抵债(假设甲企业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在此情况下,甲、乙两个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实务解答:
这种情况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了,营业执照在没有变更合并入乙企业之前,不做实收资本变动的账务处理,其他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贷: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折价款部分(如办公用品不是计入固定资产,而计入其他科目的,冲减其他科目)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余款部分
如折价款大于20万,资本公积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乙企业:
借: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折价款部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折价款部分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如果没有减值准备部分,所在款项(加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固定资产。
相关规定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