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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1 / 1)

问题:(1)“不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款”请问:接收捐款的哪些部门和单位是属于国家允许税前扣除的单位和部门?允许扣除的比例是多少?(2)“各种赞助支出”应如何理解?

实务解答:

(1)“不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如果是指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金融企业1.5%)以内,准予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福利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等。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如果是指个人所得税,比例应为30%。

(2)“各种赞助支出”的理解应该是指未通过上述各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而向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个人等等的现金及实物等的无偿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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