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住房补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实务解答:
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住房补贴,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现金”等科目。
(2)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供暖费用补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