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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1 / 1)

问题:假设甲企业经济效益很好,企业信誉度较高,很容易到银行办理融资,请问:甲企业可否通过融资,再将融资款付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给其关联单位使用,若可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若不可以,为什么?

实务解答: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可以借贷款,如果企业有闲置资金可以委托银行放贷。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之间的借贷款行为却是十分普遍。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借款转贷给其他单位或关联企业是可以操作的。账务处理为:

借出款项时:

借:短期投资——债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也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

企业取得的利息需缴纳5%的营业税: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如果属于“统借统还”业务,收到的利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总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然后以全部金额按照计划全部拨给子公司使用,并按照银行的贷款利息向子公司收取,由总公司统一偿还。“统借统还”业务需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如果借款方支付的利息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贷给关联企业,则借方取得的借款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计算的利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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