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④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合并下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存货的公允价值计量,但前提是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6)关于附注中与存货有关信息的披露。
原存货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较多,新准则在考虑了信息的重要性和准则内容的相关变动后,不再要求企业披露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①存货的取得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②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差异。
③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